“监护仪的绿线每跳一下,

我的心就跟着揪一次。”

 

2022 年

聂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在工位突发心梗

59 小时抢救后

超 48 小时”未被认定工伤

98 万元抢救费

换来 10 万元非工伤赔偿

近十倍差距撕开制度与家庭的现实裂痕

 

 

关于法律规定的 48 小时抢救时限

也再次被公众质疑

 

同案不同判

南京职工洪某某开会时晕倒

抢救超 48 小时后死亡

但法院最终认定工伤

只因医生在 48 小时内

已明确告知病情不可逆

机械维持生命只是家属不愿放弃

 

两起案件的反差

暴露了 “48 小时规则” 适用的复杂性:

同样是工作中突发疾病

何时算 “真正死亡”?

是临床宣告时间

还是病情不可逆的时间点?

 
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

视同工伤需满足:

1、工作时间+工作岗位 突发疾病

2、 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

(起算点为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)

 

我们回到立法的初衷
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起草者曾解释

“设置 48 小时

是因为 90% 的猝死

发生在发病后 2 小时内

超 48 小时的疾病

更可能源于自身基础病。”

这一标准曾被视为

 “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责任” 的黄金分割点

 

但现代医学技术

已能将生命体征维持数周

当 ECMO 维持的仅是 “生物学生命”

法律是否该僵化以临床死亡时间为界?

 

部分法院也曾尝试突破 “唯时间论”

如前锋区法院在何某华案中

以 “48 小时内已脑死亡” 为据

认定 “抢救超时限是家属情感选择

而非疾病自然进程”

 

是否认定工伤

往往是一个家庭命运的关键转折点

它可能是压垮普通家庭的最后一根稻草

也可能是绝境中唯一的救命绳索

以江苏这次案件为例

 

 

我们不禁思索

当法律边界清晰时

如何填补保障缺口呢?

 

作为企业可以为员工投保

含 “突发疾病身故” 责任的团意险

来覆盖 “非工伤意外”

2023 年工伤认定纠纷中

45% 涉及‘超 48 小时抢救’争议

其中 83% 的企业

因未投保商业险而自行承担赔偿

 

劳动者也可以自行配置

疾病 + 身故” 组合保障

(重疾险+寿险)


 

如果说法律的温度

在于守护正义的底线

那么保险的价值则在于守护生活的防线

当 “48 小时生死线” 的争议

仍在考验法理与情理的平衡

我们始终相信

确定的保障方案

是抵御未知风险的最优解!!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