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监护仪的绿线每跳一下,
我的心就跟着揪一次。”
2022 年
聂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在工位突发心梗
59 小时抢救后
因 “超 48 小时”未被认定工伤
98 万元抢救费
换来 10 万元非工伤赔偿
近十倍差距撕开制度与家庭的现实裂痕

关于法律规定的 48 小时抢救时限
也再次被公众质疑
同案不同判
南京职工洪某某开会时晕倒
抢救超 48 小时后死亡
但法院最终认定工伤
只因医生在 48 小时内
已明确告知病情不可逆
机械维持生命只是家属不愿放弃
两起案件的反差
暴露了 “48 小时规则” 适用的复杂性:

同样是工作中突发疾病
何时算 “真正死亡”?
是临床宣告时间
还是病情不可逆的时间点?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
视同工伤需满足:
1、工作时间+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
2、 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
(起算点为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)

我们回到立法的初衷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起草者曾解释
“设置 48 小时
是因为 90% 的猝死
发生在发病后 2 小时内
超 48 小时的疾病
更可能源于自身基础病。”
这一标准曾被视为
“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责任” 的黄金分割点
但现代医学技术
已能将生命体征维持数周
当 ECMO 维持的仅是 “生物学生命”
法律是否该僵化以临床死亡时间为界?
部分法院也曾尝试突破 “唯时间论”
如前锋区法院在何某华案中
以 “48 小时内已脑死亡” 为据
认定 “抢救超时限是家属情感选择
而非疾病自然进程”
是否认定工伤
往往是一个家庭命运的关键转折点
它可能是压垮普通家庭的最后一根稻草
也可能是绝境中唯一的救命绳索
以江苏这次案件为例

我们不禁思索
当法律边界清晰时
如何填补保障缺口呢?
作为企业可以为员工投保
含 “突发疾病身故” 责任的团意险
来覆盖 “非工伤意外”
2023 年工伤认定纠纷中
45% 涉及‘超 48 小时抢救’争议
其中 83% 的企业
因未投保商业险而自行承担赔偿
劳动者也可以自行配置
“疾病 + 身故” 组合保障
(重疾险+寿险)
如果说法律的温度
在于守护正义的底线
那么保险的价值则在于守护生活的防线
当 “48 小时生死线” 的争议
仍在考验法理与情理的平衡
我们始终相信
确定的保障方案
是抵御未知风险的最优解!!!